点击数: 1729 更新时间:2008-12-25 11:23:01
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等;编制本县环境保护目标、规划和计划;负责全县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;监督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;负责排污费征收;负责建设项目(含非工业建设项目)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上报及配合“三同时”验收工作;负责全县生态建设工作的组织、计划、协调,督促实施生态建设工程;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;负责全县环保行政法制工作,草拟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政策和地方性行政措施,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;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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